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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790号 (2)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阅情况说明、案发路段监控视频、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案发时的车速,安全技术状况、两车发生碰撞及被害人余某某遭碾压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及涉案车辆损坏的情况。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心电图测试结果、尸体处理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余某某死亡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信息页,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的信息。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报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7.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虹艳
人民陪审员 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杨亚秋
书 记 员 袁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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