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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6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辩护人胡珉,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及辩护人胡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初,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陶某某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聚众赌博,三人分工合作,吴某负责申请网络百家乐账号、提供赌博“配钞”、与“上家”结算码量提成;谢某某负责纠集人员参赌;陶某某负责操盘投注、结算赌资并提供部分赌博“配钞”。然后从赌博洗码量返利中分成获利。2018年12月11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抓获涉嫌聚众赌博的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及五名参赌人员。并查明,自2018年12月5日至案发,涉赌网络百家乐账号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246,527元,洗码量为人民币3,211,046.55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某某、稽某某、方某、杜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蒋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网络百家乐截屏照片,微信聊天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累犯档案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以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谢某某、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积极预缴罚金并退赔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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