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倪晓燕,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倪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按照事先约定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楼下,将1包白色晶体(重18.04克)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汪某某(另案处理),并当场收取部分毒资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涉案的18.04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黄某系累犯。
被告人黄某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按照事先约定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楼下,将1包白色晶体(重18.04克)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汪某某(另案处理),并当场收取部分毒资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涉案的18.04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等,并已将涉案毒品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8年10月15日12时许,其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要购买10到20只冰毒,被告人黄某说有,后于当晚19时许,其再次打电话让被告人黄某送20只冰毒到其楼下,大约过了15分钟,被告人黄某打其电话说到了,其下楼后,被告人黄某将1包冰毒交给其,其支付部分毒资人民币1,000元,20只冰毒的价格为7,000元,之前说好可以赊账,但被告人黄某说要先付点钱,其就付了1,000元现金,后于当晚20时许,其在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了上述冰毒的事实;经过辨认,证人汪某某辨认出了被告人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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