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231号 (2)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驾驶车辆送被告人黄某至涉案毒品交易地,被告人黄某独自下车后返回的有关情况。
  3.有关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照片、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汪某某处扣押了涉案毒品,后予以称重、取样、收缴,并依法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了毒资和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从证人汪某某处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的部分现金人民币表面可疑斑迹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证人汪某某所留的事实。
  6、有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缉毒纪实,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黄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8、有关人口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黄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乘坐证人徐某某驾驶车辆至涉案地点同证人汪某某见面,但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重量达18.04克,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照片、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检验报告、鉴定书、案发抓获经过、缉毒纪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