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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赵唯、陆轶群,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二部刑诉〔2019〕3号起诉书、沪杨检二部刑变诉〔2019〕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欣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赵唯、陆轶群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王某因需用钱,向被告人李某2借款人民币(下同)20万元。李某2以行规为由,要求王某签订借款34万元的借条、收条,并称归还时仅需归还实际借款20万元即可。同日,王某从李某2处收到转账34万元后,按要求汇款14万元至李某2女友付某某账户,提现“倒扣利息”3万元给李某2,王某实际得款17万元。
  同年6月13日、14日,王某按被告人李某2要求归还20万元至李某1账户。
  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2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34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
  同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2得知王某就上述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2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抓获。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3万元犯罪既遂,14万元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2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2辩解:1、王某实际借款17万元、利息3万元,借条上多出的14万元是作为一种保证,在王某还款20万元后双方均认可该笔债务已还清,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2、其与王某之间尚有5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纠纷。因其未能按约收回投资回报,又联系不到王某,且其与王某曾约定以之前34万元的欠条抵作50万元借款欠条,之后再另补16万元欠条。故其用王某已履行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逼王某出现解决50万元借款事宜,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王某的钱款,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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