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95号 (2)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2虽让王某写下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条并走了虚高金额的流水,但双方均认可20万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之后被告人李某2利用履行完毕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逼王某迫于压力归还另外的50万元债务,虽然方法错误,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王某34万元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即使构成犯罪,这种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方式,欺骗的是人民法院,侵害的既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的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虚假诉讼更为适宜。3、被告人李某2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主动放弃了犯罪,避免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应认定是犯罪中止。4、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第一份笔录直到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均作了如实供述,应当认定坦白并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王某因急需资金在本市宝山区向被告人李某2借款20万元。被告人李某2以行规为由要求王某出具借款34万元的借条、收条,并称如准时归还就不用还款34万元。同日,王某从被告人李某2处收到转账34万元,并按要求汇款14万元至被告人李某2女友付某某账户,以及提现“倒扣利息”3万元,故王某实际拿到借款17万元。同年6月13日、14日,王某按被告人李某2要求归还20万元至李某1账户。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2委托律师周某某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34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并申请冻结王某财产。浦东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3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王某位于本市浦东新区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在浦东法院2017年7月25日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李某2得知王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遂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2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朋友龚某某认识李某2。2016年5月16日14时许,其在本市宝山区长江南路XXX号XXX室向李某2借款2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15%,利息倒扣。李某2以“都是这样的”为由让其写下34万元的借条,称如果一个月内准时还款,就不用还款34万元,并且需要通过银行流水走账34万元。后李某2让李某1等人陪同其至银行转账,通过李某2的银行账户向其转账34万元,其当场取现3万元作为利息交给李某1,并按要求转账14万元至付某某账户内,故其实际拿到借款17万元。2016年6月13日、14日,其按李某2的还款要求先后三次通过银行卡转账20万元至李某1账户,这样等于其借款的20万元已经还清。2017年7月12日,其突然收到浦东法院的传票,才知李某2以34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7月25日在第一次开庭时其和法官说明情况后,法官就让其报警。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