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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95号 (3)
  另外,在其向李某2借款20万元以后的一段时间,李某2投资其公司项目5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每月支付李某26万余元作为固定回报,其按协议支付李某2红利四个月,后因项目停工就未再支付红利。但其从来没有和李某2说过之前签订的34万元借条抵作50万元投资款的借款以及还要补签16万元的欠条。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李某2于2013年认识。2016年,王某因急需资金到处找人借钱,其即介绍王某向被告人李某2借款20万元,利息15%,双方谈妥后就去转账。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其按照被告人李某2的要求用李的银行卡转账34万元至王某账户内,转账时李某1在场。之后,其听说被告人李某2就王某借款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因公安机关立案撤回起诉。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受被告人李某2委托代理王某欠款34万元一案,李某2未和其说过王某已将该笔借款归还给他。其根据被告人李某2提供的欠条和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王某财产。浦东法院开庭之后,过了大约一周,法官电话告知其,关于李某2民间借贷的官司,杨浦公安已经立案,要么其一方撤诉、要么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其就把这个情况告诉李某2,李某2当时同意撤诉,后其就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李某2与王某之间的50万元投资借款协议,其不知道,其就大概知道好像有一笔公司借款什么的,具体李某2也没有和其聊过。
  5、王某出具的借条、收条证实,2016年5月16日,王某向被告人李某2借款34万元,借期一个月,并出具34万元的借条和收条。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某、被告人李某2和付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2016年5月16日,王某收到被告人李某2转账34万元,同日取现3万元及转账给付某某14万元。2016年6月13日、14日,王某共计转账20万元至李某1银行卡账户内。
  7、《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浦东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庭审理笔录》、《撤诉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证实,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2以王某出具的34万元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向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王某归还34万元本金及8.568万元利息的诉求,并就王某位于本市浦东新区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申请财产保全获准。浦东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3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王某位于本市浦东新区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2017年7月25日,在浦东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某2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认为其已向李某2清偿债务20万元,本案是虚假诉讼,建议移送公安处理,并称其已打过110报案。2017年8月1日,李某2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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