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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95号 (5)
  一、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其中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8日,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2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徐维东
人民陪审员 章好全
书 记 员 蒋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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