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2,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起,被告人孙某2以每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租借本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号开设“斗蟋蟀”赌博场所,隔日招揽参赌人员以“斗蟋蟀”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用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月26日18时许,民警至上址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孙某2及工作人员孙某1、张某1,参赌人员金某某、栾某某、周某2、陈2、程某某、徐某某、曹某某、张2等人,查获人民币2万余元及用于赌博的斗盆、斗草、蟋蟀缸、账本等。
被告人孙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1、张某1、毛某某、树某某、叶某某、朱某某、丁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周某1、陈某1、金某某、栾某某、周某2、陈2、程某某、徐某某、曹某某、张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查获的赌资、赌具及现场照片、账本复印件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孙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2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汪李平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某2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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