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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间,钱某某(已判刑)因方某向其借款多年未还,与被告人李某某及钱某某、朱某、边某某(均已判刑)商策如何找到方某讨要欠款,经朱某提议,共同商定以KTV小姐的名义引诱方某出来见面。
  2017年1月2日晚,朱某通过前述方法引诱方某同意见面后告知钱某某,钱某某随即转告被告人李某某及钱某某、边某某,钱某某带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会合朱某并由朱驾车共同赶至本市杨浦区开鲁路XXX号重庆鸡公堡巫山烤鱼店附近,至次日0时35分许待方某出现,将方强行带上车,边某某向方某自称警察并铐住方的双手,朱某驾车载众人至本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号“与你湘约”饭店10号包厢,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对方某进行看管。1时许,钱某某赶至逼迫方某归还债务。
  当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钱某某、钱某某、朱某、边某某经方某提出其父母可能帮忙还款,与方某共同至本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向方的父母讨要钱款遭拒,其间,民警接报到场处警后离开。
  当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钱某某、朱某、边某某将方某带至本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维也纳国际酒店上海世博园店,入住8436房继续看管。
  当日14时许,经方某提出其在浙江省诸暨市的堂妹可帮助还债,边某某、蒋东良(已判刑)受钱某某指使陪同方某乘坐列车前往诸暨市取款,被告人李某某离开。
  2019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650弄弄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钱某某、钱某某、朱某、边某某、蒋东良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截图,案发地点等照片,借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及借据、收据、火车票,维也纳国际酒店(上海世博园店)出具的《住宿登记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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