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567号 (2)
被告人赵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罗 宏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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