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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蒋冰冰、罗梦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二部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蒋冰冰、罗梦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顾某某为牟利,在明知双方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仍介绍上海涵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然公司)负责人徐某(已判刑)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朱某(已判刑)控制的上海贝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涵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上海书易实业有限公司向涵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上海企仞实业有限公司向涵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上述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427,484.62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顾某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退赔了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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