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4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徐宁,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起,董志鹏(另案处理)在本市杨浦区平凉路1326弄绿地汇方广场6楼开设上海国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间,招募吴静静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张秀文及赵有伟为部门总监,负责部门业务;被告人冯某及张秋月、黄正奎为总监助理,协助负责部门业务;徐成军、何自强为业务组长,负责组内业务;石磊(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为藏品鉴定师,负责虚假鉴定;汪金花、梁悦、覃雯(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目标客户骗至公司,由石磊在没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情况下,谎称客户持有的藏品为真品,诱使客户产生其持有的藏品可以卖出高价的错误认识,以此与客户签订展览服务合同,骗取相应的服务费,并通过组织客户至其他公司举办的没有买家参与的展览会,使客户误以为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其中,被告人冯某合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0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磊、郭宜香、俞传、吕林、罗元桂、黄学奎、虞音频、施振华、王金辉、郑红方、吕计划、陈佩安、向洁莹、王俊、葛学棋、严家军、荀春兰、李中林、刘林新、李波、刘文杰、赵有军、蔡万忠、杨信安、程振亚、韩惠秀、张玉琪、沈明军、马安庆、王追国、CHIFENG(加拿大籍)、杨秀武等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吴静静、石磊、黄正奎、张秀文、徐成军及同案犯汪金花、梁悦、覃雯等人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工商材料、财务报表、银行卡明细、合同、转账记录、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赃人民币四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本院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同案犯的供述、合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冯某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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