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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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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4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高永峰,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起,董志鹏(另案处理)在本市杨浦区平凉路1326弄绿地汇方广场6楼开设上海国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纳公司”)期间,招募吴静静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被告人张某某及赵有伟为部门总监,负责部门业务;张秋月、黄正奎、冯超为总监助理,协助负责部门业务;徐成军、何自强为业务组长,负责组内业务;石磊(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为藏品鉴定师,负责虚假鉴定;王燕、汪金花、梁悦(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目标客户骗至公司,由石磊在没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情况下,谎称客户持有的藏品为真品,诱使客户产生其持有的藏品可以卖出高价的错误认识,以此与客户签订展览服务合同,骗取相应的服务费,并通过组织客户至其他公司举办的没有买家参与的展览会,使客户误以为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合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XXXXX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云、李海锋、夏耀兵、郝泽刚、郭培林、赵慧明、娄伟娟、李建铃、房金明、于慧萍、陈爱明、刘魁、吴新红、向洁莹、王俊、葛学棋、严家军、荀春兰、李中林、刘林新、李波、刘文杰、赵有军、蔡万忠、杨信安、程振亚、韩惠秀、张玉琪、沈明军、马安庆、王追国、CHIFENG(加拿大籍)、杨秀武、陈火英、娄杰、徐艾青、王秋兰、周财、丁士雷、高凤玲、孙武进、李治文、袁永江、崔连君、黄晨、赵明月、董子云、陈家贵、孙大年、张惠新、陈爱玉、谭邵松、李文华、吴正和、王兴平、张永坤、赵军、尹冀宁、潘杰安、毛桂华、王康中、刘宏盛、张仁亮、陶富松、曾兴科、陆红美、赵海峰、闫如国、王云、周能友、王利强、胡玮、王丽阳、王世臣、吴钟林、王斐、金建国、张丙江、张士杰、刘阳、冯磊、郭宜香、俞传、吕林、罗元桂、黄学奎、虞音频、施振华、王金辉、郑红方、吕计划、陈佩安等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吴静静、石磊、黄正奎、冯超、徐成军、肖欢及同案犯王燕、汪金花、梁悦、马贤旺、覃雯、喻红军、洪念波、宋凤晴、何琪、胡磊、袁群芬等人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工商材料、财务报表、银行卡明细、合同、转账记录、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和解书、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并获谅解,在审理期间又退赃人民币二十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本院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同案犯的供述、合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娣
人民陪审员 薛仁辉
书 记 员 唐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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