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4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411号起诉书、沪奉检二部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1日、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辩护人郑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一、诈骗罪
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汤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1办理取保候审的名义,在本区新奉公路XXX号骗取被害人杨某1的家属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3月17日、18日,被告人汤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1逃避酒驾刑事处罚的名义,分别在本区望园路、嘉园路路口的金歌KTV和金水苑小区骗取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2万元、1万元。嗣后,被告人汤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在被害人杨某1要求还钱后又拒不归还。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向严某某非法放高利贷。2015年11月16日11时,被告人汤某某为索要高利债务,伙同李某等人在本区农业园区多元工贸城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拘禁严某某。次日3时许,严某某趁被告人汤某某等人熟睡之机逃跑。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被告人汤某某为索要高利债务,伙同汤定坤、闫某、李某等人频繁至严某某经营的服装厂捣乱滋事,煽动员工罢工,阻扰工厂出货,影响工厂生产经营。29日晚,被告人汤某某及汤定坤、闫某等人见服装厂员工张某2、张某1准备锁门休息,由汤定坤、闫某上前阻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汤定坤、闫某殴打张某1、张某2,至二人受伤。经鉴定,二名被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30日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见严某某服装厂有货车出厂,即上前拦住货车并殴打随车跟单的曹某某。30日10时,被告人汤某某又以假装喝农药、李某躺倒在货车下的方式阻扰工厂出货。综上,被告人汤某某拘禁、殴打他人、严重影响工厂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1、严某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证人阮某某、任某某、杨某2、李某、陈某某、余某某、曹某某、闫某、郭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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