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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7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刘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超、沈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11月,融佳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佳金融公司”)在上海市注册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担任融佳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融佳金融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融佳金融公司的名义,招聘业务团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设多家门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采用随机拨打电话、散发传单等手段公开招揽客户,允诺高额利息回报,销售“双季佳”、“季季佳”、“年年佳”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间,融佳金融公司与148名投资人签订协议335份,投资人报案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110,000元,协议金额34,300,000元,已兑付本金2,435,900元,已兑付利息1,344,984元;有支付凭证证实的吸收公众存款30,438,900元,已兑付本金2,336,000元,已兑付利息1,214,371元。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投资人出具的个人陈述笔录、《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收款确认书及银行交易凭证、机读档案材料、工商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协助查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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