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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747号 (3)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02月19日起至2022年0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审 判 员 周虹艳
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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