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辩护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及其辩护人汤卫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1月,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茗公司”)于剑(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宣传投资款用于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政府安置房、保障房“三旧”改造等,招揽业务员,采用许诺7%-10%的年化利率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和客户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法理财产品。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卫某某担任心茗公司奉贤分公司业务员、主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2634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50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王张灿、姜水华、顾志芳、丁中余等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杨红凤、曹斌(大)、程群英、曹斌(小)、蒋华、俞春峰、夏屹、杨秀华、周秀萍、徐品华、潘裕凤等人的供述,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奉贤地区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转账记录,心茗公司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卫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八千六百六十四元四角七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卫某某依法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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