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1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张华),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2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PXX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团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沪南公路南约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陆某某酒精含量为1.17mg/mL。经司法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mL。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陆某某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书 记 员 徐 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