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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龚清华,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泽宇,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徐泽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阳光雨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服务三部(以下简称阳光雨露公司)出纳期间,利用保管、收存公司现金业务款项、开具发票、收据等职务便利,采用伪造虚假的银行流水等方式,侵占公司业务款共计人民币120,774.5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及个人消费。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阳光雨露公司营业执照、相关劳动合同、入职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姚某某、费某某的证言及相关情况说明、招商银行网银明细、中国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阳光雨露公司销售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前已归还全部侵占钱款,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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