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477号 (4)
一、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龙某、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郏义嘉
人民陪审员 李时君
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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