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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2,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梁栋,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2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2及其辩护人梁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6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顾2至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五角场合生汇1楼苹果专卖店,窃得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98元的DJIOsmo口袋云相机一部、价格为698元的晓燕智能生活套装一套、价格为278元的CatalystAirPods防水保护套一套。被告人顾2窃得上述物品后逃逸。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顾2在本市徐汇区田林路XXX号XXX号楼XXX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顾2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该院认为,被告人顾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2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赃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6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顾2至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五角场合生汇1楼苹果专卖店,窃得价值2498元的DJIOsmo口袋云相机一部、价值698元的晓燕智能生活套装一套、价值278元的CatalystAirPods防水保护套一套。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顾2被民警抓获。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顾2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2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3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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