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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36号 (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陆某系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翔殷路分公司的安全与对外事务经理。2019年1月7日,苹果手机合生汇专卖店仓库盘点员发现店里少了1部价格为2498元的DJIOsmo口袋云相机,陆某查看监控,发现1月6日11时35分许,一身穿黄色羽绒外套的男子在店内偷了上述相机及1盒价格为698元的晓燕家庭中心、1盒价格为278元的无线耳机硅胶套。
  2、证人顾某1的证言述证实,顾某1系被告人顾2的父亲。2019年1月15日,民警至顾2居住地搜出的橙色羽绒服系顾2的衣服。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月15日,民警至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XXX弄XXX号XXX室顾2居住地进行搜查,搜查出顾2穿的1件橙色羽绒服等物。并有物品照片予以印证。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翔殷路分公司出具的“丢失及被盗物品报案登记申请表”,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窃的三件商品均为全新未拆封商品,且为苹果公司独家销售,杨浦区价格认定中心表示当以苹果公司提供的明细表作为被窃商品的价格认定,即晓燕智能生活套装价格为698元,CatalystAirPods防水保护套价格为278元,DJIOsmo口袋云相机价格为2498元。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顾2作案时的穿着、作案经过。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顾2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顾2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顾2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9、被告人顾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相应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顾2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2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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