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336号 (3)
一、被告人顾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顾2退赔的人民币3474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雯
人民陪审员 张洁晶
人民陪审员 张维庆
书 记 员 蒋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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