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409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书 记 员 詹 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