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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XXXXXXXXXXXXXXXXXX),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刘雪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雪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2在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各类烟草店收购香烟后,再加价出售给宝山、嘉定等店铺获利。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普陀区宜川一村XXX号XXX室将被告人张某2抓获,当场查获各类香烟共622条。经鉴定,涉案香烟622条中615条为真品香烟,涉案价值人民币81848.32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1、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一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三张,上海市普陀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鉴别检验报告一份,上海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鉴定证明,上海市普陀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代保管凭证及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明知销售卷烟需凭专卖许可证,仍在无证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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