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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女,199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金融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倪某某租赁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XXX弄XXX号三楼作为经营地和仓库,采购假冒大众汽车  、VWAG品牌的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和空调滤芯等汽车配件后出售牟利。至案发,被告人倪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配件共计6800余件,销售金额6万余元。
  2018年1月2日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时,抓获被告人倪某某,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大众汽车注册商标的配件1.6万余件,货值15万余元。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权利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定书、说明、价格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被查获的待销售部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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