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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37号 (2)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鲁 君
人民陪审员 高遂文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书 记 员 经文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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