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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钱继华,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日申请延期审理,于同年4月24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钱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组织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四人参加宜川街道的无偿献血,并约定从四人献血营养费中抽头牟利。2019年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与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至本市普陀区宜川路华阴路附近的世纪联华超市门口集合,欲前往宜川街道献血点进行无偿献血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有关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衡之
书 记 员 乔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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