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7刑初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杨旭,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8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金柱、丁赛、陆启涛、潘续、潘安(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至本市新村路XXX号游戏机房内,在张金柱的指使下,潘续在外望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金柱等人强迫店员被害人魏某某给赌博机“上分”,在赌博机上赌输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金柱、丁赛、陆启涛、潘安上前围住店员被害人兰某某、魏某某,张金柱从丁赛手中接过匕首,威胁被害人兰某某交出钱款,陆启涛亦拿出匕首挥舞,被害人兰某某被迫交出人民币350元给张金柱,后六人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有被害人兰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张金柱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表示异议,辩称事先没有预谋实施抢劫,也没有伙同张金柱等人围住被害人实施抢劫的行为。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张金柱、丁赛、陆启涛、潘续、潘安(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至本市新村路XXX号游戏机房。在张金柱的指使下,潘续在外望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金柱等人强迫店员被害人魏某某给赌博机“上分”,在赌博机上赌输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金柱、丁赛、陆启涛、潘安上前围住店员被害人兰某某、魏某某,张金柱从丁赛手中接过匕首,陆启涛持匕首对被害人兰某某、魏某某进行威胁,劫得兰某某人民币350元后逃离现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