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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0号 (2)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嘉定区江桥幸福村XXX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应予确认:
  1、被害人兰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28日22时45分许,张金柱等六名男子至本市新村路XXX号游戏机房,五名男子进入游戏机房,一名男子在外望风,张金柱等人强迫魏某某给赌博机“上分”。在赌博机上赌输后,张金柱、丁赛、陆启涛等五名男子上前围住店员兰某某、魏某某,张金柱从丁赛手中接过匕首,陆启涛亦拿出匕首对兰某某、魏某某进行威胁,兰某某被迫交出人民币350元给张金柱,后六人逃离现场。
  2、同案犯张金柱、丁赛、陆启涛的供述、同案犯潘续、潘安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0年12月28日22时45分许,张金柱、丁赛、陆启涛、潘续、潘安和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至本市新村路XXX号游戏机房内,被告人张某某与张金柱等人强迫魏某某给赌博机“上分”,潘续负责在外望风。在赌博机上赌输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金柱、丁赛、陆启涛、潘安上前围住被害人兰某某、魏某某,张金柱从丁赛手中接过匕首,陆启涛亦持匕首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劫得兰某某人民币350元后逃离现场。
  3、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证实2010年12月28日22时许,五名男子至本市新村路XXX号游戏机房内,其中一名男子坐在兰某某边上,其余男子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不久外面有一男子进游戏机房同五名男子一起朝门口走去,后五名男子又返回围住游戏机房二名男子,其中二名男子持刀对着游戏机房二名男子,抢了游戏机房一男子的钱后,六名男子一起逃离现场。
  4、刑事判决书证实张金柱等人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共同抢劫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金柱等人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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