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20号 (3)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三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徐丽利
人民陪审员 张以帆
书 记 员 顾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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