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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QQ群内发布出售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证人郑某看到群内信息后与王某某取得联系,与其约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交易七张居民身份证。2019年3月8日10时50分许,王某某在本市闻喜路XXX号“85度C”面包房内,将七张拾到的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均属合格证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由其签字确认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身份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芮志平
书 记 员 张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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