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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马伟,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至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梅龙镇伊势丹3楼上海哈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店铺内,趁营业员不备,窃得开放式货架上成本价人民币524.81元的override牌绒线帽一顶后逃逸。
  2018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薛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扣押清单、照片、工作情况,被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芮志平
书 记 员 张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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