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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陕西省,住天津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林岩建(已判决)为解决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已判决)的资金问题,成立上海图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缘公司”),由被告人姬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聘用邓小龙(已判决)等经营管理。图缘公司租赁本市静安区铜仁路XXX号XXX楼为办公场所,招募销售人员,销售林岩建实际控制的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判决)名下的理财产品,以承诺给付高额固定回报为诱,吸引投资人签订《商品房投资与回购协议书》、《商品房投资与回购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转让之服务协议合同书》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姬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向图缘公司提供“李津生”民生银行账户用于业务转帐等。经司法鉴定,图缘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99万元,投资人实际损失5,922,660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林岩建等人退赔了全部投资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图缘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王某证言、商品房投资与回购合同书、商品房投资与回购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转让之服务协议合同书、付款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作为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姬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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