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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女,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本市嘉定区,暂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高倩,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云某某,女,1995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罗德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彬州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娟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辩护人赵陆一、胡慧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云某某、杨某某、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高倩、被告人云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德清、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娟娟、被告人祁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慧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6月至案发,张威华作为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本市开设中信泰富、安业路、威海路等多个门店,雇佣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推介会、亲友介绍等多种方式,宣传巨康公司、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等公司能支付高额利息且保本保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与上述公司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及借款协议、养老会员认筹协议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被告人陆某于2015年6月进入巨康公司中信泰富门店担任业务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00余万元。被告人陆某个人向部分投资人还款89,425元。
  被告人云某某于2015年8月进入巨康公司威海路、安业路门店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经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0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进入巨康公司安业路门店担任业务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个人向部分投资人还款43万余元。
  被告人祁某某于2015年6月进入巨康公司安业路门店担任业务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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