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366号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被告人陆某、云某某、杨某某、祁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丽娜
审 判 员 竺 越
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
书 记 员 谢文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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