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1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市。
  辩护人曲月萍,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曲月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沪EZXXXX的红色小型轿车行至本市成都北路大沽路路口时,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公安人员遂将其送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梁某某、孙某某、陈某、吕某某的书面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行驶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张某某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无异议,并提出张某某系初犯且愿意多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当庭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