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在台湾省新北市,暂住本市普陀区。
被告人陈某2,男,1987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在台湾省,暂住本市普陀区。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台湾省台北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2、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陈某2、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罗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2日4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2、沈某某在本市黄浦区徐家汇路XXX号“台北纯K”KTV1楼,见被害人何某坐在该处台阶上休息,李某某就无故多次脚踢何某,后拖其至该KTV门外实施殴打,一路打至瑞金二路、泰康路路口花坛处。嗣后李某某、陈某2、沈某某在该路口准备打车离开时被何某拦截,李某某遂下车继续殴打何某,期间沈某某不停拉拽何某致其倒地,李某某借机用路边“将军帽”打砸何某头部。随后三人再次准备离开时遭何某拦截,陈某2动手将其拽倒并用脚踢其头部,后与李某某一起殴打何某,期间李某某再次用“将军帽”打砸何某头部,致其倒地不动后三人乘车逃逸。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因故受伤致颜面部及颈部皮肤挫伤、左耳廓裂创,构成轻微伤。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日将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2抓获,次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2、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何某共计人民币58万元且已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2、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且被告人李某某、陈某2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沈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7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某2在拘役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沈某某在拘役3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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