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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5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19]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稷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顺丰速运以其母亲王某某的名义将一部萨克斯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6699弄生活区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定慧桥西北角某某仪仗队,并保价人民币35,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其虚构的在某某仪仗队工作的弟弟“张某某”的身份签收快递,并以“张某某”的名义联系顺丰公司客服,称该萨克斯在运输途中损坏要求赔偿。在被告知需寄件人出面协商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其虚构的“张某”的身份与顺丰公司进行沟通,并相继提供伪造的证明购入金额为人民币37,800元的发票及该萨克斯损坏无法修复的维修报告单,要求顺丰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期间还谎称其弟“张某某”急需萨克斯使用多次催促理赔。2018年6月3日,顺丰恒通支付有限公司以客户备用金的形式将人民币35,000元转入李某某提供的其母亲银行卡内。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为向顺丰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说明、快递面单、理赔沟通记录、录音光盘、情况说明,发票、维修报告单,证人郝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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