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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5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19]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某某直播”主播微信账户并冒充主播,从被害人姚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400元;二、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某某直播”主播YY账号,从被害人梁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元;三、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YY账号,从被害人段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姚某某、梁某某、段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YY聊天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7,400元,发还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3,400元、发还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钟某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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