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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詹某某,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闽A8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小昆山镇平原街进中昆路东约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0.85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陈 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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