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6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辩护人王太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9〕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太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本人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14年9月23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4万余元。2014年10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张某某在2018年11月26日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本人名义从农业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13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5千余元。2015年2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张某某在2018年11月26日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本人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原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4年9月25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8万余元。2014年11月起,工商银行以信函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某在2018年11月26日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归还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清账通知书,催收函,交寄清单,催收情况,情况说明,还款情况说明,业务凭证,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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