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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6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亚敏,被告人王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2在本区文涵路XXX号“艾伦护肤造型店”内与被害人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至店外人行道处相互扭打。其间,王2殴打林某某致其腰部受伤。经鉴定,林某某L5椎体骨折(压缩程度未达1/3),构成轻伤。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王2主动报警并等候民警到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王某1的证言,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2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2当庭能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文燕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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