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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3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
  辩护人卢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卢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宋基维(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成立上海翌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彤公司”),宋基维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未经批准,通过招募业务员并采用向居民邮箱投递广告、允诺高息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并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14年10月起,被告人许某某担任翌彤公司经理及财务总监,协助宋基维管理翌彤公司的行政、财务工作,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负责管理翌彤公司普陀分部(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号XXX-XXX室)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业务。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许某某负责管理翌彤公司普陀分部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73余万元,案发前已兑付本息人民币352余万元,尚有本金人民币1620余万元未兑付。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1、倪某2等人的证言、投资人投资情况登记表,同案犯宋基维的供述,证人周某、黄某某、史某某、强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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