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1372号 (2)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各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吴静娟
人民陪审员 赵龙伟
书 记 员 顾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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