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13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1(XXXXXXXXXXXXXXXXXX),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刘键,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2(XXXXXXXXXXXXXXXXXX),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郭集镇高庄村委刘庄南组;因本案于2018年3月7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XXXXXXXXXXXXXXXXXX),女,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2(XXXXXXXXXXXXXXXXXX),男,1994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通江县广纳镇檬子垭村9社,暂住本市。
辩护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4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本市。
辩护人周建华,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李2、周某2、陈2、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辩护人刘键,被告人李2及辩护人李旭,被告人周某2及辩护人秦裕斌,被告人陈2及辩护人潘文策,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李1(另案处理)设立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由被告人周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刘才英(另案处理)担任总经理,被告人李2担任经理,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长城大厦8楼、9楼。南洋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招聘被告人周某2、陈2、何某某等人以投资项目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广告单、组织旅游等方式吸收投资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1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南洋公司资金发生困难期间,积极安抚投资人,为公司继续经营提供帮助,经审计该期间南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877,200元;被告人李2任南洋公司经理,其个人及下属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044,200元;被告人周某2任南洋公司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00,000元;被告人陈2任南洋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18,700元;被告人何某某任南洋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5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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