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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318号 (4)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李2、周某2、陈2、何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予以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1、李2、周某2、陈2、何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1、李2、周某2、陈2、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李2、周某2、陈2、何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1、周某2的家属代为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2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周某1、李2、周某2、陈2、何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各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但被告人李2、陈2、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各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1、李2、周某2、陈2、何某某共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被告人陈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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