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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1318号 (5)
  五、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肸
人民陪审员 蒋国伟
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
书 记 员 詹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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