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5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顾某某,男,199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辩护人周宝其,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玉树路飞航广场汤来汤浴室8806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卢文富休息,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窃得其放置于房间的苹果牌IPHONEX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28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苹果牌IPHONEX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卢文富(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